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全胜,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倪权,男,****年**月**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赵全胜与被告倪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权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赵全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倪权偿还借款本息合计9620.00元;2.要求倪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6日,倪权向赵全胜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后经索要,倪权没有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倪权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倪权因进行农业生产,于2014年10月26日向赵全胜借款60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倪权只给付了2016年度的借款利息。后经索要,倪权没有履行还款责任。现倪权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倪权因进行农业生产向赵全胜借款,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倪权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赵全胜要求倪权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倪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倪权给付原告赵全胜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合计9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倪权负担;公告费600.00元,由倪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吕建人 人民陪审员 高玉环 人民陪审员 徐文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