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案由

适用程序

(2021)渝0119民初4044号

信用卡纠纷

简易程序

当事人

原告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

法定代表人:陈大鹏,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木林,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

被告:李永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永东偿还原告其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123364.35元,其中本金116682.12元、利息5042.02元、费用1640.2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6月13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费等)。

 

基本事实

201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xxx的信用卡并用于消费。被告取得上述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但是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截至2021年6月18日,被告下欠信用卡本金116682.12元、利息5042.02元。

裁判主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李永东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要求被告李永东偿还欠款本金本金116682.12元、利息5042.0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所主张的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的依据及构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费用、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永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116682.12元、利息5042.02元;并从2021年6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以下欠本金116682.12元(以实际下欠金额为准)为基数按每日0.5‰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4元,由被告李永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杨宝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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