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太谷县天和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新建。
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泉高五金电器经营部
审理经过
关于太谷县天和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莞城泉高五金电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泉高五金电器经营部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6109.03元,现因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莞市莞城泉高五金电器经营部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6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