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磊,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媛、汪宝玲,均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郭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审理经过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奇、于秀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辽020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1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1年5月12日、6月9日、7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奇、于秀琴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奇、于秀琴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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