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保税区**地**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59159。
法定代表人:房英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妮,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陈红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审理经过
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红秀已缴纳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红秀已缴纳相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