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郭恒,系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