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 委托代理人:郭恒,系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某2,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某1与刘某2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永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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