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王新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黄光明与王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550222.16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黄光明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执55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 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 威 书 记 员 田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