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山东省枣庄市人,喀什市组约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住新疆喀什市。
被告:赵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新疆和静县人,个体,住新疆和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诚,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飞诉被告赵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邢飞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飞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邢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9.8元,减半收取2794.9元,由原告邢飞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任建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