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尉犁县惠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宋玉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魏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尉犁县虹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某某、宋玉红、魏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高某某、宋玉红、魏萌支付案款200000.00元,剩余的案款93273.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82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