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立案执行罪犯李利军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财产刑一案,向被执行人李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21年8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利军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利军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本院前往湘阴县南湖洲镇谷贻村委会等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利军家庭生活困难,仅有农村村屋一间由其年迈母亲和年幼儿子共同居住,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李利军家庭生活困难,其本人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即便因减刑出狱,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执1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