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秀峰支行。

被告:万霞。

被告:蒋沁凌。

被告:王广文。

被告:王杰。

被告:程丽。

被告:蒋继品。

被告:周丽华。

被告:桂林雪芙莲日化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顺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顺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桂林新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与被告万霞、蒋沁凌、王广文、王杰、程丽、蒋继品、周丽华、桂林雪芙莲日化有限公司、桂林顺佳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顺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新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解西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万霞、蒋沁凌、王广文、王杰、程丽、蒋继品、周丽华、桂林雪芙莲日化有限公司、桂林顺佳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顺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桂林新闻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广文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客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179058,号牌号码:桂C×××××)。

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财产保全的其他行为。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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