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新义,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塔城市。
被告:柳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新义与被告柳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新义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朱新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朱新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