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小郑雅轩移门商行。 经营者郑楼发。 被执行人刘福,男,汉族,住东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牛山小郑雅轩移门商行与被执行人刘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的标的款为291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存款已扣划,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和申请人谈话,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结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陆 洪 远 审判员 王 信 甲 审判员 00颜廷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