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世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三亚市吉阳区。
被执行人:李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夏义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世春与被执行人李冬明、夏义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冬明、夏义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世春申请强制执行,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冬明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世春劳务报酬49000元及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夏义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13元(申请执行人张世春已预缴),由被执行人李冬明、夏义清共同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冬明、夏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李冬明、夏义清未履行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夏义清名下风神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因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处置。
本院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冬明、夏义清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除其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