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 墨玉县二二四团万家平价超市。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二二四团商业街A-142号。
经营者:秦立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第十四师昆玉市。
被执行人:闫志强,男,汉族,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墨玉县二二四团万家平价超市与被执行人闫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未能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4000元,本案执行标的额44904元,未结标的额40904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启 柏
审 判 员 魏 巍
审 判 员 付 天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马 仲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