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村支行,住所地:滑县枣村乡枣村集。
负责人:刘晓东,职务: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黄欢欢,男,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闰张科,男,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李秋玲,女,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连彦芳,女,汉族,现住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村支行与被申请人黄欢欢、闰张科、李秋玲、连彦芳一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欢欢、闰张科、李秋玲、连彦芳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省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欢欢、闰张科、李秋玲、连彦芳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转让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若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