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关弘立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MA6K3K3T3F,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农贸小区44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科仲,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关弘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科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科仲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马关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20)云2625民初1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及缴纳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4元的义务,经查王科仲名下有车牌号为云H×××××猎豹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号为云H×××××佳劲牌的二轮摩托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登记在王科仲名下的车牌号为云H×××××猎豹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号为云H×××××佳劲牌二轮摩托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