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52366810,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真源大道71号。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显修,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卫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南鹿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沛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