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屈庆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原告:屈庆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柏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瑞诚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319941738TF。 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柏建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屈庆山、屈庆亮与被告柏建华、青海瑞诚物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屈庆山、屈庆亮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屈庆山、屈庆亮撤回对被告柏建华、青海瑞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70元,减半收取9885元,由被告屈庆山、屈庆亮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端木德涛 人民陪审员 侯 仰 聚 人民陪审员 侯 希 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吕 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