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应奎,男,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明,男,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李树生,男,55岁,联系地址:江苏省灌南县灌河路与海州北路交叉路口西南侧。
审理经过
原告宋应奎与被告李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应奎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应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奇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