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层302号。 被执行人杨海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审理经过

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杨海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7830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海平偿还借款本金21195.18元及违约金10597.01元(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8年1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4月10日),负担仲裁费1727.4元,申请执行费403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海平的银行存款33922.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春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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