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华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申请执行人:武树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申请执行人:刘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申请执行人:赵绪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平县。
被执行人:李作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
审理经过 赵华芳、武树兰等人申请执行李作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7日、7月23日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工商总局、网上银行、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4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房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情况已向申请人说明。2021年8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说明案件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代理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0)鲁092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梁彦宏
审判员 何振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莉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