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谷臣高,男,****年**月**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春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谷臣高诉被告钟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谷臣高以被告钟春花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谷臣高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谷臣高撤回对被告钟春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5元(已减半),由原告谷臣高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唐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龙昕秀 书 记 员 陈 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