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红旗东路锦桥花园1楼。
被执行人:沈鹏超,男性,1989年01月2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沈鹏翔,男性,1986年07月1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鹏超、沈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宜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7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阳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鹏超、沈鹏翔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的收入人民币本金43898.21元,案件诉讼费836元,执行费558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