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艳辉,男,****年**月**日出生,住泰来县。
被告:焦明成,男,****年**月**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艳辉与被告焦明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陈艳辉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艳辉以焦明成已给付劳务费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艳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陈艳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