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庆丰,男,汉族,大学文化,东明县人,住东明县。因涉嫌违法违规,于2019年4月16日被东明县监察委留置,同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关于被告人许庆丰贪污、职务侵占一案,被告人许庆丰可能被判处财产刑,为保证财产刑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定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许庆丰(身份证号码372930196209××××)在你属中国工商银行东明支行(处)七个账户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410292.4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增相

审判员  厉红军

审判员  陈俊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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