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世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被告:王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世华诉被告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世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世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8000元,并以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都从事民办幼儿园行业。2017年期间被告因幼儿园运作不规范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教师工资,多次向原告联系请求借款给予帮助。原告出于同行考虑,于2018年1月借给被告现金8000元,同时被告出具借条承诺于2018年3月前开学后归还,原告于2018年3月联系被告后,被告以各种事由为由拒还借款,后原告上门催要借款时,被告躲避原告始终不见面。原告电话联系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欠。后原告电话联系无人接听,故具此状,望能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顺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经营幼儿园期间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支付教师工资,多次向原告联系请求借款给予帮助。原告于2018年1月借给被告现金80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何世华人民币8000元,承诺2018年3月1日前归还。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遂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王顺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包括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义务,被告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世华欠款8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元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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