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锡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谢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侯海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出庭应诉负责人:廖邓峰,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被告: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div> 法定代表人:方凯,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昕晔,党委委员。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瑗瑗,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锡芳、谢俊峰与被告德清县人民政府武康街道办事处、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二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于7月22日告知其补正,收到补正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锡芳、谢俊峰,被告武康街道办的出庭应诉负责人廖邓峰、被告德清住建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陈昕晔与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庆参加了诉讼。庭审后,二被告解除与熊庆的委托代理关系,另行委托梅瑗瑗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锡芳、谢俊峰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锡芳、谢俊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锡芳、谢俊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锡芳、谢俊峰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欧阳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金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