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法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环境毛南族自治县。
申请人:阳军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胤健,北京市炜衡(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鼎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兴宁区金川路20号联发尚筑2号楼2单元9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LXF31P。
法定代表人:韦东,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黄明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黄庆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阳军旺、杨法留与广西鼎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庆良、黄明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军旺、杨法留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鼎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庆良、黄明川名下共计价值494000.1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494000.18元的保单保函[编号:11458003901291474598]为申请人阳军旺、杨法留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军旺、杨法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西鼎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黄庆良、黄明川名下共计价值494000.18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