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白,男,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居民。
被告:皇甫运凯,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白与被告皇甫运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张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白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张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