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芝明,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被执行人:刘存,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芝明、刘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4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岚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9年6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8.1‰上浮50%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支付至借款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17398.8元,在给付时予以核减);二、负担申请执行费2600元。但被执行人刘存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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