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高玉花,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高玉花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新4325财保1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高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691,060元,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日-2021年12月1日)。高玉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慧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富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6,691,06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高玉花负担(经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徐丽萍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巴特克西克·杜格尔加甫 书 记 员 郭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