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贺青化肥种子农药代销处。地址: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黄贺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良,唐山市丰润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老名芳,系原告员工。
被告:赵清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贺青化肥种子农药代销处与被告赵清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贺青化肥种子农药代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连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