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镇花月村蓝天花园倚云居7单元2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方军,兴义市桔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晴隆县久瑞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睛隆县莲城街道天盛时代广场A1-5-E。
法定代表人:程泉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贵州黔优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睛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贵州陈x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晴隆县久瑞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杨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6元,由原告黔西南州择皓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