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长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长喜与被告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田长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田长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长喜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 兵

人民陪审员  李新芝

人民陪审员  张秋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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