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长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生,昌黎县正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田长喜与被告李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田长喜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田长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长喜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齐 兵
人民陪审员 李新芝
人民陪审员 张秋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佳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