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延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申请执行人:赵培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培海与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投资人延建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延建华称,根据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应执行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内资产。被执行人不是延建华,法院不应拘留延建华。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晋0321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和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3民终4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赵培海与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1)晋0321执6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延建华银行帐户存款9930.50元,或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本院未对异议人延建华采取拘留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定县舂泽紫陶制造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该厂由延建华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本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应尽的义务,本院依据生效判决冻结被执行人投资人银行帐户存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延建华所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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