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新绛县城镇某某种子销售部,住所地:运城新绛县。 经营者:庞某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侯马市。 被申请人:李某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闻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绛县城镇某某种子销售部与被申请人李某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绛县城镇某某种子销售部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财名下的银行存款1019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绛县城镇某某种子销售部担保人吴蓉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财名下的银行存款101940元。 二、冻结担保人吴蓉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新绛城关分理处存款35000元。 案件申请费1029元,暂由申请人新绛县城镇某某种子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洁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