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三才,男,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执行人冯涛,男,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交斜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三才与被执行人冯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24民初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涛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三才剩余房屋租金45000元,受理费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互联网进行了查询均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刘三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暂时无法执结,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案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案执行费575元未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恢10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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