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负责人:郭军,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罗银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住安徽省淮北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与罗银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罗银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城支行偿还本金49445.09元及利息、违约金13241.11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约约定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公告费780元,以上共计63466.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21年02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8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银会名下的银行存款64318.2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