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屏县水务局,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湖滨路县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5250152021239。
负责人:白韬,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水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蔡瑞庭,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石屏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屏县水务局与被执行人蔡瑞庭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了被执行人蔡瑞庭的银行存款2049元、被执行人蔡瑞庭交纳了案款3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204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石屏县水务局。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蔡瑞庭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了被执行人蔡瑞庭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蔡瑞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蔡瑞庭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