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唐世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126区1丘2栋3层。
法定代表人:黄晓琴,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唐世前与新疆永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石彦军、范勇军于2021年7月2日对执行中查封新疆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昌吉分院的维保工程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7月8日,案外人石彦军、范勇军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石彦军、范勇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案外人石彦军、范勇军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