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丰收营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23777W。
法定代表人张春和,厂长。
委托代理人孟艺竹,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姚国柱,镇长。
委托代理人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诉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张镇人民政府撤销(2021)第0606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中,本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张镇机械厂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