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钦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汤保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沈钦伟与被告汤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保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钦伟撤回对被告汤保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钦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