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鸡西市滴道区胜利种子化肥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兰岭乡兰岭村。
经营者:毛胜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永台村*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邢德林,男,1977年2月28
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兰岭村4队。
审理经过
上诉人鸡西市滴道区胜利种子化肥商店(以下简称胜利种子商店)与被上诉人邢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胜利种子商店经营者毛胜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邢德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胜利种子商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胜利种子商店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二、由邢德林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邢德林主张胜利种子商店出售的金玉506种子质量不合格系虚假,胜利种子商店在一审期间提供的金玉506种子包装袋、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均可证明金玉506种子不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决驳回胜利种子商店要求邢德林给付4950元种子欠款的诉讼请求错误;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一审判决驳回胜利种子商店要求邢德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邢德林未作答辩。
一审原告诉称
胜利种子商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邢德林立即偿还拖欠种子货款10950元;2.由邢德林偿还因拖欠种子款产生的利息2808元;3.由邢德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邢德林于2017年在胜利种子商店购买种子并拖欠种子款6000元。2018年又在胜利种子商店处购买种子并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购买玉米种子款欠据,欠种子款4950元(其中作物种类玉米种,品种名称金玉506,购买数量55袋,每袋90元,价值4950元),在赊购种子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未约定逾期给付种子款利息。2018年邢德林玉米种子出苗差,改种豆,胜利种子商店提供邢德林豆种进行补种。一审法院认为,邢德林在胜利种子商店购买种子,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胜利种子商店具有合法经营资质,邢德林认可胜利种子商店销售的2017年种子是好种子。邢德林辩称胜利种子商店提交的2017年销售明细表上欠款人签名“邢德林”不是其本人签名且其已给付2017年种子款6000元,因邢德林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已给付2017年种子款,亦未申请对销售明细表上欠款人签名进行鉴定,故其该辩解不予采信。胜利种子商店要求邢德林给付2017年种子货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在庭审中,邢德林认为2018年胜利种子商店出售的金玉506玉米种子质量有问题并且胜利种子商店答应给豆种进行补种,即承认邢德林之前购买的金玉506种子出苗差,不应给付该种子款49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胜利种子商店提交的2019年金玉506玉米种包装袋,2017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种子检验报告与2018年5月27日鸡西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鸡种(委)种子样品检验报告(客户名称毛立富、张凤贵),不是针对邢德林出售的种子样品出苗率进行检测,无法证明其2018年销售给邢德林的金玉506产品出苗率合格且毛胜利为邢德林提供豆种进行补种,故该辩解予以采信。胜利种子商店主张邢德林给付2018年金玉506种子款4950元,因胜利种子商店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邢德林辩称购买种子时,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给付利息。根据购买种子交易习惯及公平原则,普遍是购买者年初购买种子,次年卖粮食后偿还种子款,不给付利息,对该辩解予以采信,故胜利种子商店主张利息2808元不予支持。判决:一、邢德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胜利种子商店种子货款人民币6000元;二、驳回胜利种子商店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胜利种子商店是否有权要求邢德林偿还2018年拖欠种子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胜利种子商店具有销售包装种子的经营资质并且提供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种子检验报告、鸡西市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种子样品检验报告可以证明其销售的金玉506玉米种子符合质量国家标准。邢德林虽主张金玉506玉米种子不合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的规定,胜利种子商店已经按照约定向邢德林交付案涉种子,邢德林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胜利种子商店要求邢德林支付2018年拖欠种子款495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胜利种子商店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该诉讼请求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胜利种子商店并未与邢德林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胜利种子商店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从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但胜利种子商店并未提交在此期间向邢德林索要种子款的证据,故胜利种子商店要求邢德林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鸡西市滴道区胜利种子化肥商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20)黑030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邢德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鸡西市滴道区胜利种子化肥商店种子款10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4元共计288元,由邢德林负担229元,由鸡西市滴道区胜利种子化肥商店负担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