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广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毛玉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金巨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阴阳赵乡S-241旁边。
法定代表人:赵广力。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广力、毛玉兰、漯河市金巨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初字第03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毛玉兰所有的位于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路不动产权证号为0××4、建筑面积为137.69平方米、幢号为第5幢、房号为48号(所在层第6层)的房屋一套。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