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帝怡服装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商贸区五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62U174。 法定代表人:张萍萍。 被执行人:杭州播动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50号1幢十层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H3L7F-7。 法定代表人:王焱。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帝怡服装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播动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58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帝怡服装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播动引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6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88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128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