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廖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祥,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军,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四川雁城好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西街海峡大厦南侧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MA6438PGXF。
法定代表人:吴尧。
被告: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北路35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590473106Q。
法定代表人:夏荫。
审理经过
原告罗辉、廖娜与被告四川雁城好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资阳希望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辉、廖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辉、廖娜撤诉。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罗辉、廖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