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山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被告:江政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山东与被告江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燕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政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山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壹万元整。事实和理由:江政平于2020年10月21日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壹万元,并找一朋友担保。当时说好周转两个月,可至今未曾返还一分钱。现请求都昌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
被告辩称
被告江政平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1日,被告江政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江山东借款,载明:“借条今借到江山东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生意周转限期二个月内偿还江政平身份证:3604281980××××××××中国银行:6217906500023919671此据借款人:江政平2020.10.21担保人:彭龙兵2020.10.21”。原告向被告足额支付了上述借款。经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手机银行转账凭证打印件一份予以在案佐证,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对到期债权主张权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江政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江山东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江政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