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负责人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旭东、高文熠,上海市汇业(大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鸿远佳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翰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大连鸿远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鸿远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王大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