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文,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彦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昔阳县乐平镇人。
被执行人:王晓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昔阳县乐平镇人。
被执行人:史立先,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昔阳县乐平镇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彦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彦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7.8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